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于定国:决疑平法罪疑从轻的西汉名臣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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发表于 2016-4-3 20:38:00 | 显示全部楼层 |阅读模式
于定国,字曼倩,东海郡郯县(今山东郯县北)人,生活在公元前110年前后。他出生于一个基层法官的家庭。于定国狱史出身,郡决曹、廷尉史、御史中丞等一路历练出来,谙熟法律和监察事务。朝廷称赞他:“张释之为廷尉,天下无冤民;于定国为廷尉,民自以不冤。”
  于公司法公正公平断案
  于定国的父亲一生从事司法工作。“为县狱史,郡决曹,决狱平。罗文法者,于公所决皆不恨。”后一句话的意思是说,经过于公(于定国父亲)判决的案子,即使被处罚,当事人也没有什么遗憾的。正因为如此,人们十分敬重他,一直尊称他为“于公”,以至于史书中直接记载为“于公”,连名字也没有留下来。在他生前,人们自发地为他建立了祠堂,“号曰于公祠”。经过历史学家考证,为活人建立祠堂,这是过去从未有过的事情,于公是中国历史上第一人。
  《汉书·于定国传》中曾记载其父亲判断的一个著名案例。东海郡有一个孝妇,年纪轻轻就守了寡,没有孩子,奉养婆婆非常勤谨。婆婆过意不去,反复劝告让她改嫁,孝妇就是不同意。婆婆对邻居们说:“我的儿媳妇是一个孝顺的媳妇,侍奉我吃尽了苦头,没有孩子而守寡,太可怜了。我已经老了,她还年轻,一直拖累着她,这算个什么事呢?”在痛苦煎熬10多年后,婆婆上吊自杀身亡。婆婆的女儿向官府告发:“兄弟媳妇杀了我的母亲。”官府把孝妇抓了起来,孝妇申辩没有杀婆婆,后屈打成招。案卷上报到郡决曹后,于公认真研究了案情,从中发现了不少破绽,认定这是一桩冤案:这个媳妇奉养婆婆10多年很孝顺,周围邻居都知道,她怎么会去杀婆婆呢?太守听不进去于公的意见,坚决支持初审结果。于公据理力争,仍然说服不了太守,于是抱着卷宗,在府上痛哭不已,又以有病为由,毅然决然地辞去了职务。太守最终还是杀了孝妇。此后三年,此地连续枯旱不雨,太守离职而去。新太守到职后,占卜求问造成连年大旱的原因所在,于公告诉他说:“不应该处死孝妇,前任太守强行判她死刑,原因不在这里又会是在哪里呢?”于是太守杀了一头牛作为祭品——在当时这是非常丰厚的祭祀供品,亲自在孝妇坟前举行了隆重的祭奠,同时旌表其坟墓为“孝妇之墓”。祭祀刚刚结束,天上立即下起了大雨。这一年,东海郡的农业也获得了大丰收。
  这个故事有明显的附会成分在里边。枯旱三年和祭祀后的大雨,即便全是真的,也只能属于某种巧合,以今天的知识水平来看,自然不会去作过多的解读。但古代却不是这样。这个故事明确记载在十分严肃的历史著作《汉书》里,该书作者班固自然是十分当真的。后来,西晋著名文学家干宝在其名著《搜神记》里,基本照录了《汉书》的上述记载后,进一步演绎道:老年人传说,孝妇名叫周青。行刑那天,车上插着十丈高的竹竿,竹竿上挂着五彩旗。面对着围观的人群,周青发出誓言:“如果周青有罪,我心甘情愿地被处死,我的血就会顺着竹竿往下流;如果我是冤枉的,我的血就会逆流而上。”刽子手行刑后,只见周青的鲜血呈青黄色,顺着竹竿一直喷射到顶端,最后又顺着旗帜流了下来。
  抛开神话和迷信的成分不说,这个故事之所以被人们众口传诵,史学家、文学家一直也念兹在兹,其中表达了太多的内容:有对屈死弱者的同情怜悯,有对冤假错案的深切叹息,有对草菅人命者的愤怒唾弃,更有对那些敢于坚持正义的良善法官的尊敬和褒扬。正因为如此,史书记载说,这件事情过后,“郡中以此大敬重于公”。于公在位时,一直坚持司法公正,公平断案。
  谙熟法律廉洁谦虚赢赞誉
  于定国少年时代跟随父亲学习法律。父亲去世后,他也从狱史起步,历经郡决曹,再补廷尉史,后被选拔为御史中丞从事。廷尉“掌刑辟”,是秦汉时代朝廷里主持司法事务的九卿之一,他的属员中有“廷尉史”。御史中丞“在殿中兰台,掌图籍秘书,外督部刺史,内领侍御史员十五人,受公卿奏事,举劾按章”,是御史大夫属下最为重要的一个衙门,西汉中期以后地位更加突出,逐渐成为最高监察机构。该衙门及其主官都叫“御史中丞”,它的一些属员叫作“从事”。在这个岗位上,于定国参与审理了叛乱大案,因为能力突出而被举荐为侍御史,不久就被提拔为御史中丞,成为西汉王朝的一名中级官员。
  昭帝去世后,刘贺即位,狂乱失道,于定国等人上书劝谏,刘贺根本听不进去。大将军霍光毅然决然地将他废掉,拥立刘询为帝,这就是后来被称为中兴之主的汉宣帝。宣帝继位后,大将军霍光主政,严厉惩处原来跟随昌邑王刘贺的一班旧臣,而对朝臣中劝谏过他的人都加以越级提拔,于定国因此被提拔为“光禄大夫,平尚书事”,很受重用。
  “光禄大夫,平尚书事”,本职为光禄大夫,兼理一些尚书事务。这个“兼职”对于于定国后来的发展非常重要。“尚书”本是为皇帝管理图书的小吏,与“尚衣”、“尚沐”等合称为“六尚”,起初地位并不高,但常年奔走在皇帝跟前,建言献策的机会总是会有的。汉武帝区分“内外朝”后,尚书的地位迅速提高,成为最高统治集团中的重要角色。在这个岗位上,于定国一干就是三年多,参与了一些重大决策的讨论,自然给了皇上直接考察的机会。此后转任水衡都尉,不久地节元年(公元前69年)被提拔为廷尉。
  次年,大将军霍光去世,宣帝开始亲政。少年时代的刘询生活在民间,吃过不少苦头,对下层人民的疾苦深有体会,继位以后常常感叹道:庶民百姓能够在乡村里过着平静的生活,没有愁恨叹息,政治清平和司法公正是必须的。因此,他特别重视司法工作,亲政的第二年,“初置廷尉平四人,秩六百石”,专门从事疑案复审工作。他本人时常视察监狱,亲自审判一些疑案和大案,目的在于尽量避免冤假错案。在这些举措下,宣帝时期“狱刑号为平矣”。
  于定国狱史出身,郡决曹、廷尉史、御史中丞等一路历练出来,谙熟法律和监察事务,就任廷尉之初,却恶补起儒家学术来。“定国乃迎师学《春秋》,身执经,北面备弟子礼。”这不是在装样子,更不是心有旁骛地不务正业。原来,汉武帝“罢黜百家,表彰六经”后,经学在社会生活中的地位凸显出来,“《春秋》决狱”是当时流行的做法,作为司法长官,《春秋》是称职廷尉的必修课目,他必须补上这一课。于定国为人廉洁谦恭,特别尊重儒家学者,即便是身份卑贱的人,只要他们有学问,听说他们徒步经过,于定国也都与他们平等相待,“恩敬甚备,学士咸称焉”。于定国以自己的虚心好学和礼贤下士,赢得了学者们的广泛赞誉。
  《汉书·尹翁归传》记载的一件事情,可以窥见于定国为人处世之一斑。尹翁归是一个廉吏能臣,征拜东海太守后,主动到廷尉于定国那里拜访。于定国老家在东海郡,家乡的两个熟人嘱咐他关照他们的孩子,于定国答应了。看到即将上任的父母官尹翁归来拜访,于定国十分高兴,就让两个年轻人坐在后堂里等候,方便时出来见个面。于、尹二人出身相似,意气相投,在一起有说不完的话,俩人畅谈了整整一天,定国最终也不敢把两个年轻人引见给尹翁归。送走客人后,于定国诚恳地对两人说:这是一位贤明的太守,一身正气,你们在他手下工作是不能胜任的,我又不能以公干私,你们的事情就算了吧!“不可干以私”,这是于定国为人处世的基本信条。在这个信条的支配下,他一直在兢兢业业地工作着。
  罪疑从轻加审慎之心
  从地节元年至甘露三年,于定国任廷尉18年。在一个岗位上待了18年,既有皇上对于定国的信任,更因为他的沉稳持重。18年中,他肯定审判过无数的案子,可惜史书中没有留下一件具体的记载,只有一段结论性的总体评价:“其决疑平法,务在哀鳏寡,罪疑从轻,加审慎之心。”是说于定国断案执法公平,尽量照顾鳏寡孤独,疑罪从轻处理,在案子面前审慎从事。
  “罪疑从轻”,既是一个司法实践中的量刑尺度问题,更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思想。古代虽有“与其杀不辜,宁失不经”的慎罚思想,但在司法实践中明确提出“罪疑从轻”并严格执行,于定国是中国历史上的第一人。今天我们实行疑罪从无,2000多年前的古代法官是做不到的,能够疑罪从轻,已经是一个了不起的历史性进步。
  在“罪疑从轻”思想指导下,于定国18年中狱刑公平。朝廷称赞说:“张释之为廷尉,天下无冤民;于定国为廷尉,民自以不冤。”张、于二人是西汉时代最为优秀的两个廷尉,后世常常把两人相提并论。
  五凤三年(公元前55年)春,丞相丙吉病重,宣帝亲自到丞相家里探视,诚恳地询问他:“一旦您去世了,谁可以接您的班?”丙吉推荐了三个人:“西河太守杜延年、廷尉于定国和太仆陈万年。推荐于定国的理由是‘执宪详平,天下自以不冤’。仨人能力都比我强,请皇上挑选吧!”丙吉去世后,御史大夫黄霸拜为丞相,“以廷尉于定国代为御史大夫”。甘露三年,黄霸去世,于定国“为丞相,封西平侯”。一人之下,万人之上,于定国拜相封侯,达到了仕宦的巅峰。
  于定国担任丞相三年之后,宣帝去世,元帝继位,“以定国任职旧臣,敬重之”。于定国“明习政事”,议事时皇上也经常赞同他的意见,但毕竟是前朝重臣,元帝用起来不太顺手。于定国于是宣称病重,坚决要求退休。元帝顺水推舟,“乃赐安车驷马、黄金六十斤,罢就第”。几年之后于定国在家中逝世,享年70多岁,谥曰“安侯”。
  后记
  于定国去世后,儿子于永继承了父亲的侯爵。“定国死,居丧如礼,孝行闻。由是以列侯为散骑光禄勋,至御史大夫。”汉代“三公”为丞相、太尉和御史大夫,于氏父子就职于其中的两个,并且封了侯,实实在在是一个兴盛之家了。与其说这是于公积“阴德”所致,还不如说是其宽厚公正的家教使然。儿孙的所作所为,完全可以告慰于公的在天之灵了。
姜建设 郑州大学中国古代史专业教授、博士研究生导师

发表于 2016-4-3 21:16:24 来自手机 | 显示全部楼层
顶下咱老于家的骄傲
发表于 2016-4-4 08:08:22 | 显示全部楼层
值得学习,作为典范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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